English

协议离婚要不要开介绍信

2000-09-08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赵建国 我有话说

根据民政部门现行的规定,结婚要开证明,协议离婚也要在档案所在单位开介绍信,到原结婚时的登记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。公众对这个问题怎么看?请听听各行各业各年龄段人士的直白。

离婚是我自个儿的事

穆先生(35岁,公司职员)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权,到单位开具证明,就会闹得沸沸扬扬。在我们这样的东方国家,离婚、结婚等很多关乎个人隐私的事情,虽受法律保护,但总有许多好事者有“窥视癖”,将打探别人隐私、恶意传播别人隐私作为一种“爱好”,使本单位的同事会对当事人产生一些偏见甚至歧视,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,特别是对离婚者本人的心灵会造成一定的伤害。

李小姐(30岁,宣传干部)结婚、离婚总得有一个程序,因为这都是人生的大事。但这些属于个人生活隐私的事,让单位知道不见得合适,因为单位只是你工作的地方,并不是你生活的地方。所以,有关部门最好制定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条文,规定有关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登记管理机构,不一定非得要单位的介绍信。

张先生(32岁,律师)协议离婚行为属个人生活隐私,不应该由单位来出具相关的证明,本来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及当事人双方的愿望足以办理相应的手续。即使现行规定中有这样的要求,最好能根据社会发展等相关法规的条文来修订这一要求,而且,现行的单位开具证明,消息很快会传播开来。我想申明的一点是,现代人应有现代意识,不要过多去关心别人生活隐私,更不能以言语和行为去侵犯别人的隐私权,更多的应该是尊重当事人的愿望。如果是同事或朋友,应多给予正常的关心和同情。

程女士(36岁,秘书)我不同意由单位来开具证明的做法,这给当事人双方的工作、家庭都带来了压力,而且会影响到离婚者与他们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。曾经有一个幸福的家庭,孩子都8岁了,是父母的掌上明珠,而此时两人却要离婚了,父亲不忍心把这一事实过早地告诉未成年的女儿,但孩子还是知道了这一消息。原因就是因为在单位开具证明的同时,导致了消息的迅速传播。本来,离婚是生活的隐私,结果却闹得满城风雨。

我看开介绍信挺好

魏女士(40岁,国家干部)结婚要按程序,离婚当然也应按程序走,这从某种程度上说,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。它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负责任和草率离婚的现象,让当事人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前经过慎重思考。到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,客观上又增加了一道监督的程序。同时,介绍信只能证明身份与婚姻状况,没有其他作用。但在如今人口流动的大环境下,这就为不遵守婚姻道德规范和违法者增加了一道“障碍”,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有一定作用。当然,如果其中涉及到个人隐私,是否可以考虑一个完善的方案,进行特殊处理。

陈先生(45岁,企业职工)我觉得单位开具证明的好处是,它由一种个人活动而变得光明正大,实际上,离婚是一种解脱,它等于给离婚者双方都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。同时,消息在单位中迅速传播也是一件好事,可以让当事人更加坦然,也许还为以后再次寻找伴侣提供了很大方便。

民政部门的意见:现行的政策应该执行。但实际上,当事人来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时,一般情况下,首先民政部门要做调解,在这个过程中,有许多人就打消了离婚的念头。当然,仍有许多人不改自己的初衷,我们只好按规定办事。

版主留言大家已司空见惯的协议离婚在单位开介绍信,偏偏又在上海遇上质疑,什么事就怕琢磨,越琢磨越有问题,这社会一发展,个体对隐私的要求也跟着水涨船高,于是这涉及上隐私的事儿,也就值得人们指指摘摘了。可想想一概取消的后果,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有骗子骗婚到你身边。看来,一个社会要正常运转少出纰漏,无论从法规的制定还是从社会运作上都要系统、完善和周到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